2023年以来,贵州省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的发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优势,聚焦群众反应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问题,扎实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1.三都县某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2023年3月26日,三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对三都县某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售的云南白药牙膏涉嫌假冒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云南白药”商标。经查,当事人没办法提供涉案商品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三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推荐单位:三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都匀市某饰品销售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都匀市某饰品销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头、店内装潢、商品标签均标注有“金六福珠宝”等字样,涉嫌侵犯六福集团注册的“六福珠宝”商标,且当事人没办法提供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证明材料。2023年1月12日,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情形,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推荐单位: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耿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称,耿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产品,经商标注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产品为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2023年1月3日,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经查,耿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涉嫌犯罪,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平塘县某饰品店经营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案。2023年3月29日,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塘县某饰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待售的钥匙扣和玩具外观形似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和“雪容融”,且没办法提供奥林匹克权利人授权销售相关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5.罗甸县某酒业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案。2023年2月20日,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罗甸县某酒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头和店内标注有“中国驰名商标”等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推荐单位: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县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2023年5月22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某烟酒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待售的贵州茅台(酱香型白酒)和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经商标注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上述涉案产品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情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7.龙里县某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线索对龙里县某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待售的7号南孚电池171粒、5号南孚电池106粒。经商标注册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涉案产品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3年1月10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情形,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1.贵州某石化能源有限公司使用经检定不合格加油机、无计量器具修理许可资质擅自维修加油机、使用未经检定加油机开展成品油经营案。2022年12月6日,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贵州某石化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使用检定为计量检定不合格的加油机、使用未经检定的加油机及无计量器具修理许可证擅自维修、更换加油机计控主板和编码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涉案货值金额58709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县某民用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2023年9月13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线索,称县猴场镇交警大队查获一辆装满液化石油气瓶的货车,要求核查。经查,2023年以来,县某民用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将二甲醚和液化石油气按3:7的比例进行混充。当事人销售混有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GB11174—2011)要求,涉案货值金额7.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都匀市某机电配件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缆案。2022年9月9日,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都匀市某机电配件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经营的通用橡套软电缆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通用橡套软电缆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购进上述电缆100米,已全部销售,涉案货值金额1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4.独山县某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的电瓶车案。2022年12月8日,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独山县某电动车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立马电瓶车加装座垫和尾箱。经检验,上述车辆“整车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瓶车货值金额6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5.荔波某餐饮店使用未经检定及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2023年7月20日,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荔波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对该店放置于经营场所内的一台未张贴有检定标识的ACS-30型电子计价秤进行现场测试:执法人员用2千克法定砝码放于电子计价秤称重时,该电子计价秤显示重量为5千克。经检测,该秤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6.长顺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广顺镇分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2023年4月23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顺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广顺镇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其销售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规格型号:JYT-0.6)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调压器关闭压力、出口压力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018)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30个,涉案货值金额6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7.三都水族自治县某餐厅在网络站点平台上销售名称标注含有“有机”字样但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食品案。2023年7月5日,三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投诉对三都水族自治县某餐厅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第三方网络站点平台“饿了么”上销售有名称为“菜椒有机花菜”的食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菜椒有机花菜”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三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8.平塘县某五金机电店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钻、插座转换器案。2023年6月16日,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塘县某五金机电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有产品和包装上未标注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电钻和插座转换器,涉案货值金额14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蔡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