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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案例(第二批)

时间: 2024-10-11 09:14:24 |   作者: 技术资料

  今年以来,三明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推动集中整治,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着力解决群众身边“关键小事”,查处了一批有一定的影响力、震慑力的案件。现将第二批违法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三明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含有番泻苷的食品案

  2024年4月1日,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称当事人生产的“魅力曲线批次)涉嫌非法添加药物番泻苷A、番泻苷B。4月2日,宁化县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在其实验室留样柜内发现2盒举报所涉同批次产品,但未在现场发现番泻苷相关添加物和同批次产品库存。检查过程中,在原料仓库和配料室分别发现1桶过期的食品原料“果葡糖浆”和1桶过期的食品添加剂“爱普牌焦糖色”。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及食品原料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4月15日,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魅力曲线益生元果蔬果冻”进行抽样并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检测验证。4月24日,收到检验报告结果为:魅力曲线益生元果蔬果冻中番泻苷A含量为1.36mg/kg、番泻苷B含量为1.47mg/kg。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经查,番泻苷A、番泻苷 B 为中药材番泻叶的主要成分,依据卫法监发[2002]51号文,番泻叶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可用来生产保健食品,但不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不能用来生产普通食品。当事人生产“魅力曲线益生元果蔬果冻”是普通食品,故该产品不得使用番泻叶或被检测出番泻叶相关成分。综上,当事人生产 “魅力曲线益生元果蔬果冻”一个批次共360盒,留样2盒,销售358盒(售350盒,赠8盒),销售价格2.2元/盒,总销售额770元,违法来得到的770元。另查明,过期的食品原料“果葡糖浆”和食品添加剂“爱普牌焦糖色”最后一次使用时间是均在有效期内,因当事人疏于管理,未及时清洗整理过期的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生产含有番泻苷A、番泻苷B成分的普通食品,属于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未及时清洗整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等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二: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福建省三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脯干案

  2024年3月6日,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三明市检验测试中心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肉脯干做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所生产经营的肉脯干,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肉脯干的规格为120g/盒,系当事人于2024年2月15日所生产,一共生产103盒,出厂价为20元/盒,已销售完毕。因此,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脯干违法来得到的103袋×20元/盒= 206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脯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脯干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尤溪县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及医疗广告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案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反映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投诉举报件。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10月17日,当事人(甲方)与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商户入驻服务合同,由乙方提供线上平台,甲方在线上平台发布该公司地址、营业时间、联系方式以及提供的服务等信息。甲乙双方约定线上平台每成交一单乙方自动抽取成交价的10%作为费用,乙方不再另行收费。双方签署协议后甲方在平台上发布了该企业来提供的6项医疗服务项目,截至2023年11月29日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该公司通过线元服务项目,线元(广告费),当事人获利981.81元。检查时当事人没办法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其自行将线上平台中显示的服务删除。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发布医疗广告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清流县龙津镇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5日,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开展电瓶车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摆放在经营场所内待销售的1辆已装配完整的电瓶车,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见证下,对该电瓶车的相关配件做测量,发现该款电瓶车的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为52mm,不符合《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6.3.4.3 蓄电池防篡改 电瓶车蓄电池防篡改应当满足下列要求……b)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小于或等于30mm,且不晃动;……”的规定,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经查,涉案电瓶车是当事人2024年2月23日从某科技有限公司处购进,共购进1台,进货价为1550元,销售价为3500元,至案发日止未售出。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瓶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销售该款电瓶车,并对其作出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建宁县某日用百货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4年1月3日,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科移交的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2份检验报告。根据检验报告数据显示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两种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称商标:飞燕;型号规格:JYT-06L/标称商标:山特;型号规格:JYT-06L)“经检验,关闭压力、出口压力项目不符合GB35844-2018规定要求,依据《福建省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于当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购买飞燕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购进价为人民币20.5元/个,共购进15个,销售价是25元/个,一共销售了13个;山特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购进价为人民币20.5元/个,共购进15个,销售价是25元/个,一共销售了13个,本案货值金额为750元,违法来得到的为117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其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来得到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将乐县某烟花爆竹经营部销售抽检不合格爆竹案

  2024年1月8日,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富贵吉祥,恭喜发财炮,地毯红等产品做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检验报告。富贵吉祥和恭喜发财炮该两种产品检验结论均为:经检验,标志、引燃装置-引火线、引燃装置-引燃时间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规定要求,;地毯红产品检验结论:经检验,标志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要求。1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三种产品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意见。经核实,现场未发现存有上述三种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爆竹产品。

  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销售不合格爆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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